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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位產業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透過在地化組織協助民眾加強資通安全、提升數位賦能,甄選在地數位服務據點,以提供在地民眾相關數位服務及資訊,特訂定「數位服務據點推動計畫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申請須知(以下簡稱本須知)。相關受理申請、審查、管考、成效彙總、服務費用支應及衍生行政作業委由台北市電腦公會(以下簡稱執行單位)執行。

112年數位服務據點核定公告名單

  1. 申請單位資格:須符合下方條件至少其中一項:
    1. 為「社會創新組織登錄資料庫」已登錄之成員
    2. 三年曾執行以下各部會之在地服務組織(任一):
      1. 國家發展委員會「地方創生青年培力工作站」;
      2.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「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」;
      3. 教育部「樂齡學習中心」;
      4. 教育部「青聚點」;
      5. 衛生福利部「社區關懷據點」;
      6. 原住民委員會「文化健康站」。
    3. 依法設立登記之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或機構,且原推動業務符合本計畫推動 精神與目的,並經審查委員會核可之單位組織。
  2. 具備固定實體空間,以做為服務提供之場所。
  3. 申請單位各據點須具自有的數位社群,如:LINE官方帳號、LINE社群或FB粉專、FB社團等,且經營人數須達一定人數以上;倘若申請單位所在據點屬國家發展委員會109年調查鄉鎮市區數位發展分類報告定義為分群三、四定義之偏鄉地區則不在此限。

提案據點合計(含申請單位)

  1. 每一個提案以提報1個服務據點為原則,提供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服務費用。
  2. 若申請單位具有跨縣市或鄉鎮數位服務據點整合能力者,每一個提案至多可以提5個服務據點,每增加1個服務據點提供20萬元服務費用(須結合不同縣市或鄉鎮),每一提案上限100萬元
  3. 本計畫之數位服務據點總徵案量,上限為80個據點,惟仍依實際收件狀況擇優入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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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申請單位須規劃線上及線下推廣方式,提升民眾數位相關知能,每1個據點至少須完成以下工作:
    1. 線上:透過線上進行數位相關資訊或知識擴散;參考附錄二自行編製之相關宣導資訊至少5篇
    2. 線下:規劃以一對一、手把手等帶領方式與民眾互動,提升民眾數位知能;舉辦至少2場實體活動,總參與人數至少須達100人
  2. 申請單位可依下列宣導內容及數位工具,依在地民眾之需求自行規劃推廣方式舉例說明如下:
    1. 宣導內容:可為資通安全及其他數位相關,如:數位知識、數位趨勢、數位賦能、防詐意識等,但不以此為限。
    2. 數位工具:建立常見的數位社群,如:LINE、FB、Youtube、IG等;或手機健檢APP、防毒防詐APP等,但不以此為限。
  3. 申請單位須配合以下事項:
    1. 加入執行單位所設立的LINE官方帳號。
    2. 執行單位將不定期提供數位相關資訊,申請單位須配合推廣於自有的數位社群,如:LINE官方帳號、LINE社群或FB粉專、FB社團等。
    3. 配合執行單位所提供之數位服務或資訊等相關問卷,並將問卷調查結果併入結案報 告中上傳檔案。
    4. 必要時須配合本署「數位青年T大使推動計畫」之數位青年共同參與。
  4. 應具備實體空間,以作為協助在地民眾諮詢、教育訓練或活動辦理之營運空間,並於空間場域入口處放置指定標示(由執行單位提供相關素材)。
  • 執行時程 : 本計畫執行期間為自簽約日起6個月
  • 驗收作業 : 113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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